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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秩序

发布时间:2022-09-22  点击:

1.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医师法》

2.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3.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4.患者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5.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护士条例》

6.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6.2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6.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6.4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6.5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6.6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6.7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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