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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7-09-21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组厅字〔201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中国人民银行党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组织部,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党委组织部,中国民用航空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部分中管金融企业党委组织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党组组织部: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单位党组织在开展党员教育特别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推行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引导党员主动亮明身份,自觉践行“四个合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一做法,对于强化党员党性观念,推动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单位来电来函,咨询党员徽章式样、佩戴要求和购买途径等事宜。2011年,中央组织部《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1〕48号)明确了制作和佩戴党员徽章的相关要求。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现就加强党员佩戴党员徽章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沿用《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推荐的党员徽章式样,党员徽章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注xx省(区、市)或xx部门(系统)党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徽章尺寸为24mm×22.5mm×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
  二、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
  三、各省(区、市)、各部门(系统)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研究决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事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在《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推荐的党员徽章生产企业订制。各省(区、市)也可自行确定生产厂家制作党员徽章,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党员徽章制作经费可从党费中列支。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7年6月15日



  附件:党员徽章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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