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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在身边: 党员成“老赖”,会受到党纪处分吗?

2021-08-14

某社区党员老王借了别人一笔钱,一直没还。老王不但被法院列入“老赖”名单,还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处以罚金。该社区所在的区纪委掌握老王相关情况后,给予了他相应的处分。老王傻了眼,表示:“我都已经被法院罚过了,怎么还要受到党纪处分呢?”

“纪律君”如是说

中国共产党党员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要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自然包括带头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极少数党员甚至党员干部严重失信成为“老赖”,直接损害了党员的形象和声誉,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老王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本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但他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造成不良影响,被所在区纪委给予纪律处分一点也不冤枉。此时,他应该积极与他人协商,及时履行生效判决,否则继续“赖”下去,等待他的只会是更重的处分。

相关案例

2017年,经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调解,确认济源市交通运输局原党员干部李某应归还孙某借款本息数十万元。调解书生效后,李某因未主动履行调解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乃至对其司法拘留后,李某仍不履行相关义务。2018年1月,济源市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要求李某限期履行义务。裁定书生效后,法院查明李某每月工资收入及支出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2018年2月,济源市法院判决李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法院审理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孙某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5月,李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延伸阅读

讲道德、有品行是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做人的底线。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对于党员来说,除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其行为还要受到党纪法规更严格的约束。因此,处理失信党员,不能止步于司法层面,还需要党纪、司法等形成合力。

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越来越多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公检法机关建立了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以推进纪法衔接,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犯罪党员及时给予纪律处分,增强执纪审查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党员“老赖”的处理,也释放出一个鲜明的信号:共产党员应当成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模范,切不可没了党员的样子。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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